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2)

《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届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注册将全面开放,具体报名流程另行通知。注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自查。情节严重的,暂停基金备案,吊销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2)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全科医生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如何注册成为基金从业人员?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达到一定的资格条件等,取得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主要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 曾在基金行业机构工作过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工作的人来说,无需找机构“挂靠”该机构。 他们可以先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正在完善中,预计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注册将全面开放,具体报名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基金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在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考试合格后进行职业资格注册。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4年以上的,其考试成绩应于2017年7月1日前得到认可,并可在此时间前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但满4年未办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2017年7月1日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重新办理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考试或补足近两年30小时的后续培训。

问:私募从业者如何按要求完成后续培训时数?

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和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情况,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专业能力。

根据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若干事项的公告》,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需完成15个小时的培训每年进行后续培训。 可以保持基金行业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小时的后续培训; 2015年12月31日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须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小时的后续培训。 取得基金行业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完成15小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两种形式:面对面培训和远程培训。 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各次培训通知; 对于远程培训,您可以登录远程培训系统()参与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可以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 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 您可以登录协会官网“员工管理-培训平台-培训时数查询”进行查询。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何要求?

答: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他人委托代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有责任心,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及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二)对于在所属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要求其说明合理性、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在多个附属机构兼职的人。

(三)对于一年内两次以上更换任职机构的私募股权高管,协会将重点关注更换原因及其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自查。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机构要求进行整改。

问:据近期媒体报道,部分私募机构正在寻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挂靠”,以完成登记备案。 协会如何评价?

答:私募行业高管是私募行业的精英,也是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重要对象。 私募股权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惜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了完成登记备案,寻找具有基金业务资格的外部人员“挂靠”。 在基金备案等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根据《中国买房协会纪律实施办法(试行)》,对有上述情形的个人,一经核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谴责、列入黑名单、取消基金资质等纪律处分;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布虚假报告情况。 情节严重的,暂停基金备案,吊销管理人登记。 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股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若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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