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代管机构出租的授权证明。签发《房屋租赁证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并发给《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租赁证明。如果您租房子居住,《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 3、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加强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房屋已经出租出去。 未经登记备案,合同仍合法有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如果您想出租合租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代管机构出租的授权证明。 到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应当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签发《房屋租赁证明》。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凭证。 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租赁证明。 如果您租房子居住,《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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